您的位置 首页 日本出行

2025 日本经营管理签证新政

主要修订内容公布日期:令和7年10月10日关于“经营・管理”居留许可标准的修订等(令和7年10月16日施行)

主要修订内容
公布日期:令和7年10月10日
关于“经营・管理”居留许可标准的修订等
(令和7年10月16日施行)

1. 关于常勤职员的雇用

  • 申请人所经营的公司等,需要雇用1名以上常勤职员(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7条第1项第2号的标准所规定的“法附表第一之二之表的经营・管理的项下栏所列活动”第2号イ)。
  • (注)“常勤职员”的对象仅限于日本人、特别永住者以及持有法附表第二所列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永住者”、“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定住者”),不包括持有法附表第一所列居留资格的外国人。

2. 关于资本金额等

  • 需要3,000万日元以上的资本金等(第2号口)。
  • (注)<事业主体是法人的情况> 指股份有限公司的已缴资本额(资本金的额度)或者合名公司、合资公司或合同公司的出资总额。
  • <事业主体是个人的情况> 指为经营事业所投入的总额,例如确保办公室、雇用职员的工资(1年份)、设备投资经费等。

3. 关于日语能力

  • 申请人或常勤职员(注1)中的任一方需要具备相当程度的日语能力(注2)(第3号)。
  • (注1)这里所说的“常勤职员”的对象包含持有法附表第一所列居留资格的外国人。
  • (注2)相当程度的日语能力是指“日语教育参照框架”中的B2相当或更高的日语能力,对于日本人或特别永住者以外的人士,确认其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 获得公益财团法人日本国际教育支援协会及独立行政法人国际交流基金实施的日语能力测试(JLPT)N2及以上认定。
    • 在公益财团法人日本汉字能力检定协会实施的BJT商务日语能力测试中取得400分以上。
    • 作为中长期居留者在日本居留20年以上。
    • 毕业于日本的大学等高等教育机构。
    • 完成日本的义务教育并毕业于高等学校。

4. 关于经历(学历・职历)

  • 申请人需要取得与经营管理或申请相关事业的业务所需的技术或知识领域相关的博士、硕士或专业职学位(注1),或者拥有3年以上的经营或管理事业的职历(注2)(第4号)。
  • (注1)包括在外国授予的同等学位。
  • (注2)包括基于居留资格“特定活动”的、为开始贸易等事业的经营所需的办公室确保及其他准备活动(创业准备活动)的期间。

5. 关于事业计划书的处理

  • 在决定居留资格时提交的事业计划书,要求义务性地由具备经营专业知识的人士(注)确认,以评估其计划具有具体性、合理性并且是可实现的(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施行规则附表第三“法附表第一之二之表的经营・管理的项下栏所列活动”第1号イ)。
  • (注)在施行日時点,以下人士符合该规定:
    • 中小企业诊断士
    • 公认会计士
    • 税理士
  • 此外,请注意,律师及行政书士以外的人士,若以报酬为目的,以职业身份制作提交给政府机关的申请书等文件,可能违反行政书士法。

关于申请的处理
1. 关于事业内容

  • 若通过业务委托等方式,经营者的活动实态不被充分认可,则不被视为从事符合居留资格“经营・管理”的活动。

2. 关于办公室

  • 由于需要确保与修订后规模等相适应的经营活动所需的办公室,原则上不允许将住所兼作办公室。

3. 关于永住许可申请等

  • 施行日后,若不符合修订后的许可标准,则不批准从“经营・管理”、“高度专业职1号ハ”或“高度专业职2号”(以“经营・管理”活动为前提)的永住许可,以及从“高度专业职1号ハ”到“高度专业职2号”的居留资格变更许可。

4. 关于居留期间中的出境

  • 在居留期间中,若没有正当理由长期出境,则被视为在日本没有活动实态,不批准居留期间更新许可。

5. 关于公共税费的履行

  • 在居留期间更新时,将确认以下公共税费的支付义务履行情况:
    • ① 劳动保险的适用情况
      • 履行雇用保险的被保险人资格取得
      • 履行雇用保险的保险费缴纳
      • 劳动灾害保险的适用手续等情况
    • ② 社会保险适用情况
      • 履行健康保险及厚生年金保险的被保险人资格取得
      • 履行上述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 ③ 作为事务所应缴纳的以下国税・地方税的缴纳情况
      • 法人的情况
        • 国税:源泉所得税及复兴特别所得税、法人税、消费税及地方消费税
        • 地方税:法人居民税、法人事业税
      • 个人事业主的情况
        • 国税:源泉所得税及复兴特别所得税、申报所得税及复兴特别所得税、消费税及地方消费税、继承税、赠与税
        • 地方税:个人居民税、个人事业税

6. 关于经营事业所需的许认可的取得

  • 要求提交证明申请人所经营事业所需的许认可取得情况等的资料。
  • (注)如果存在例如未取得居留许可则无法取得许认可等正当理由,则要求在下次居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时提交。

伴随施行应注意的要点
1. 关于施行日之前受理的申请

  • 对于在本修订省令施行日的前一日之前受理并正在继续审查的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和居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等,适用修订前的许可标准。

2. 关于已持有“经营・管理”等居留资格的人士的居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等

  • 对于已持有“经营・管理”居留资格的人士,在施行日起3年内(令和10年10月16日)进行居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的情况下,即使不符合修订后的许可标准,也会根据经营状况和符合修订后许可标准的前景等进行批准或不批准的判断。
  • 此外,在审查中,有时会被要求提交经过经营专业人士评估的文件。
  • 对于施行日起3年之后提出的居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则需要符合修订后的许可标准。
  • (注)即使不符合修订后的许可标准,但如果经营状况良好,适当履行了法人税等的纳税义务,并且预计在下次更新申请时能满足修订后的许可标准,则将综合考虑其他居留情况,进行批准或不批准的判断。
  • “高度专业职1号ハ”(以“经营・管理”活动为前提)也以满足“经营・管理”的许可标准为前提,因此也参照上述处理方式。

3. 关于从“特定活动”到“经营・管理”的居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的处理

  • 从特定活动(51号・未来创造人才)变更资格
    • 在施行日的前一日时间点,已提出“特定活动(51号)”的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等,或者以该居留资格居留中的情况下,在向“经营・管理”申请居留资格变更许可时,适用修订前的许可标准。
    • 在施行日之后提出“特定活动(51号)”相关的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等的情况下,在向“经营・管理”申请居留资格变更许可时,适用修订后的许可标准。

参考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官网“关于居留资格‘经营・管理’相关的上陆基准省令等的修订”
    https://www.moj.go.jp/isa/applications/resources/10_00237.html

以上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由我要去日本(www.51gojapan.com)整理发布!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我要去日本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51gojapan.com/21011.html
返回顶部